高铁上“父亲猥亵女儿”?变了味的“父爱”需要法律来管管
撩起女孩衣服,不断亲吻、抚摸……
这种“父亲宠爱女儿”的方式
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气愤难忍!
(图片可能引起不适)
有网友爆料10月27日在G1402次高铁快到长沙南站时,见到一父亲猥亵自己的女儿。
从网友拍摄的视频中可见男子抱着一个年纪大约五岁的小女孩,撩起女孩的衣服抚摸、亲吻。两边坐着女孩的妈妈和外婆,但二人毫无反应。随后男子竟然还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里,女孩一直在叫:“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29日@南昌铁路公安局回应:通过实名制可以找到相关当事人,已开展相关工作。
在该事件中,仍然有些“事实拼块”存在不确定性,如当事男子与女童究竟是否是父女?男子的相关行为又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猥亵”?
关于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小编先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关于猥亵儿童罪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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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如何认定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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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
▲首先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
▲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
▲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猥亵儿童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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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的儿童,可以是男童,也可以是女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从这件事来看,涉事男子的行为的确有些不堪入目,也超出了正常承受范围,很难视为一种父女间的亲昵行为。究竟是不是猥亵,恐怕还不能简单地凭借一段视频或旁观“落槌”,真相还需依法调查认定。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若这名男子的行为构成了猥亵,即使是女孩的亲生父亲,他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只要构成犯罪行为就予以处罚,无论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是亲戚、老师、朋友,还是亲生父母,同罪同罚,一视同仁。
妈妈外婆都不管,
外人能干涉吗?
另外在这起事件中,网友也提出质疑:男子对女孩做出“辣眼睛”的摸、亲、抱等动作,孩子明确表示反抗,为何旁边的“妈妈和外婆”竟置若罔闻?
那网友这样激动
是不是有管别人“家务事”的嫌疑?
当然不是!
伦理道德是整个社会的风序良俗,有伤风化的事人们都有权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我们期待警方公布的调查结果,但也有必要对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越界行为保持足够警惕。即便警方调查的结果,并不属于猥亵儿童,那也并不能代表,公众对于这样一起事件的高度关注属于小题大做。
所谓猥亵儿童,并不仅是外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亲人身份的遮掩,更可能给孩子造成难以愈合的、更加持续的伤害。之前,有统计称,在猥亵案件中,熟人作案率高达近70%。
众所周知的2017年8月份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重庆医院大厅男子猥亵女童事件”两起案件,前者是哥哥猥亵养妹,后者是姑父猥亵侄女,媒体报道的“最后结果”均是二人被刑拘。
从这两起“猥亵案”来看,如果不是媒体曝光,引起网友关注,警方依法介入调查定性,这些熟人猥亵罪行恐怕还将“石沉大海”。在这起疑似猥亵事件中,小女孩叫喊的一个“又”字,给人以强烈的不安和惊恐,公众的高度警觉并不为过。
看·法
每个孩子都是上天的礼物,都是父母愿意用生命呵护的宝物,也希望网友理性,不要用人肉的方式给小女孩带来二次伤害。在调查结果未出来前,大家也不妨多些定性层面的克制,秉持等等真相的定力,摒弃快意恩仇的人肉劣习。
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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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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